河北省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
备案办理规范
一、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修订版)第十八条: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应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或者出版单位的许可证;
2.已依法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备案材料
1.《河北省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版单位的许可证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分支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4.法人单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省内出版单位、河北省登记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将《河北省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连同相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通过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备案。
非河北省登记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单位在河北省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报分支机构所在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负责审核。
3.出具备案回执
复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原件寄至相关市级新闻出版部门,由其代转申办单位。市级留存备案回执复印件,并做好登记及属地管理工作。
五、办理时限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