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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事网络发行业务

备案办理规范

     一、法律依据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修订版)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有效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批发);

2.已完成自有网站的ICP备案或已在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网店。


    三、备案材料

1.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发行业务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本单位自办的网站需提供ICP备案证明及网站首页截屏。在网络交易平台开展发行业务,需提供在该平台所开设网店的截屏,以及实名认证上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的截屏)。

上述材料需提供纸质版2份及相应电子版(PDF扫描件)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出版物批发单位(申请人)将《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发行业务备案申请表》连同相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通过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负责审核

(三)出具备案回执、加盖“网络发行”戳记

核通过后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回执(附件2),并在备案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上加盖“网络发行”戳记。备案回执及副本原件寄至相关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新闻出版部门,由其代转出版物批发单位(申请人)。市级留存备案回执复印件,并做好登记及属地管理工作。

五、办理时限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出具备案回执。



附件:《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从事信息网络发行业务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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