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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2023年出版物

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新闻出版局、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部署和省委宣传部领导批示,结合我省实际,省新闻出版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发行单位)。

、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2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三、核验实施

(一)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全省出版物批发单位进行年度核验负责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省新华书店)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相关资质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报告和相关年度核验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署。

(二)各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含批发、零售单位)年度核验整体情况,对本地区出版物批发单位经营状况、经营场所等基本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从事网络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备案情况进行全覆盖摸排、核查。

)各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零售单位进行年度核验并按上一级新闻出版部门要求按时向其报送相关年度核验材料。

(四)发行单位做好填报自查工作并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1.做好填报工作。明确专人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首次登录填报的发行单位需注册),填写并提交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网上填报后显示“已审核”,为通过审核;如显示“驳回”,则未通过审核,待修改完善后再行报送。填报单位须待审核通过后再打印。

非独立法人发行分支机构无须单独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填报数据,其经营数据由企业总部一并报送。

2.开展自查工作。对照《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单位情况如实填写2023年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附件4)。

3.按时报送材料。2023年5月15日前,出版物零售单位将《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2023年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项材料,报送县(市、区)新闻出版部门出版物批发单位将上述4项材料,直接报送所在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批发、零售)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其中,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省新华书店暂不需要提供网络发行备案材料)。批发、零售发行单位分报方式同上。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负责核验的出版主管部门及上一级出版主管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通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报送材料

市(含定州、辛集市)新闻出版部门应于2023630日前,将下列年度核验材料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同步将有关电子版材料发指定邮箱):(一)出版物批发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二)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三)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四)出版物批发单位自查情况表;(五)河北省出版物批发单位信息统计表;(六)2023年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信息统计表;(七)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营业面积1000-5000平方米中大型书城统计表;(八)批发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九)批发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十)批发单位网络发行备案回执复印件(2023年2月以前备案的提供加盖“网络发行”戳记的申请表复印件);(十一)批发单位网络发行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截屏复印件。(其中第1、4、8-11等6项为各市收集整理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材料,未从事网络发行的出版物批发单位无需提供第10-11项材料)

年度核验工作总结包括:核验工作开展情况,发行单位数量和结构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发行单位2022年全年经营状况和业务增减情况,出版物市场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年度核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暂缓年度核验和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单位情况及处理意见,推动发行业发展的措施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各发行单位要认真准确填写《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和《2023年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对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市县两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其及时上网填报基本信息,确保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新闻出版部门要统一部署好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统计年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级出版主管部门配合综合统计部门组织发行单位认真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要指导本系统发行单位做好年度核验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要求。

)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黑名单”并曝光。各设区市新闻出版部门在年度核验工作中抽查发行单位总数不少于20家,并对县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抽查的量化要求。定州、辛集市新闻出版局抽查发行单位数量不少于3家。

省新闻出版局将对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对认真开展核验工作的地区进行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年度核验、未认真审核数据信息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

      3.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总结规范格式

4.2023年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自查情况表

5.河北省出版物批发单位信息统计表

6.2023年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信息统计表

7.河北省出版物发行单位营业面积1000-5000平方米

中大型书城统计表

 

                                

河北省新闻出版局

                                     2023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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