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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

备案规范

 

一、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申请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企业生产设备登记表;

3.企业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及相应的股东会决议(适用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供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出版物印刷经营者将《<印刷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备案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

2.审核。省新闻出版局(印刷发行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未通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经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变更的理由,并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3.核发新证。部领导批准后,核发新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附件:变更登记申请表

附件:企业生产设备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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